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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3:24:14
李某是XX镇供销社职工,2001年XX镇供销社改制,改制出来的人可以以优惠的价格购买供销社的老房子。
万某是XX镇水厂的工人,李某是万某的表姐夫
李某找到万某把这一信息相告,并劝万某把这房子买下来以后做生意,万某跟家人权衡再三,不放心手续问题,万某去找李某商量,李某说我退休就回老家去了,这房子不是你的还是谁的。李某让万某放心。万某跟李某口头协议了就决定去借钱来买房。因为李某的妻子王某在楼下第一层开了一个买早点的铺子,所以李跟跟万某说就买下那一层到顶,他也可以用到退休然后再搬出去。房子是四层的,一、三层李某用,二、四层是正街万某开铺子。李某跟万某协商,让他妻子开店到李某退休,他们就搬走,万某因为感激李某的帮助买到这房子在没有签协议的情况下答应了这一要求,这也为日后李某反悔埋下了伏笔。
快要交房款的时候,万某死处借钱,以高利借来房款跟李某去XX镇供销社办理了相关手续。在装修房子的过程中因为万某没在的时候李某替万某支付了一道门帘的钱,在万某回来以后,李某拿出一份协议,大概内容是根据经营利益的大小,李某使用的一、三层出房款的35%,万某的二、四层占65%。万某表示同意,不过因为李某故意不在协议上签字,双方都是口头上答应了(在此万某怕以后扯皮复印了一份这协议)
事情就这样定了下来,李某一直未拿出房款的35%付给万某。在此期间,他还告诉万某,不能说房子是万某买的,要说是万某给李某租的,理由是这房子买卖对内不对外。万某觉得本来跟李某当初约定好的是房子各家都有份,怎么能说是租的,觉得不妥,所以未这样说。6年来万某身边的群众都知道这房子是万某买的。当初因为种种原因房产证未办下来,李某也没告之万某房产证是要以在XX镇供销社内部能得到优惠房价的人员的身份才能办理。在得知房产证办将会办给李某的时候,李某多次找万某说要补他多少差价才给这房子的房产证,万某说出当初的约定时李某开始抵赖。万某去找XX供销社及其他相关部门领导询问这样的情况房产证将办给谁,相关部门的答复是房产证要办给李某。万某于2007年去世。
李某从头开始就设下了一个圈套让万某跳,在不出一分钱的情况下还说房子是属于他的。

在此我想问:1、口头协议算不算合同成立?

1.口头协议也受法律保护,但关键是口头协议举证比较困难.

除非找到当时旁边证明人或者有个什么录音,或者电话 ,短信.

2. 民法上有所谓“善意第三人”、“善意相对人”的概念。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规则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同违约应该先有合同吧. 看样子似乎他们之间没有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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