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熟通法律或是律师的朋友进来帮我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6:23:11
我爸因确诊肝硬化早期且有肝腹水住进我市一家市医院。刚住院时肝功能都很良好,但是在半个月后做的一个CT,该院医生说是肝癌晚期,已无救治可能。我爸在住院期间,每天就是打白蛋白,没有采取什么好的措施。而且转变肝癌就是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院竟然过了那么长时间才发现。我又把CT拿到我市一家肿瘤专科医院一位资深教授看,该教授也认定是肝癌,但是如果及早治疗,就相当乐观,该教授还指出我爸住院的医院既然治疗不好,但是也没采取相应措施,所以造成病人现在的情况。我就想请问下这能不能算是医院的医疗事故,能不能对其提出诉讼。如有什么地方表达不充分 请留言 我看到后速回!

复印住院病例后请上级医院鉴定,如确定为下级医院医疗责任,再请律师不迟。注意这样的官司人际关系是很重要的。

单纯这些是根本不行的。院方可以说,检查是一步一步来,一下子全方位检查病人有意见,况现在要减少患者负担。
要取证,1、如肿瘤已很大了(直径超过2CM或以上),查B超没发现;
2、病人或家属要求做检查,医生说不用的;
3、肝功能检查AFP阳性,没及时进一步检查的;
4、及时腹水检查没有,是否血性腹水没及时进一步检查的;

具体问题可以以单位由医疗过错打人身伤害诉讼,根据你说的情况,因为医疗单位的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你父亲的病情,这是作为医疗单位的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造成了你父亲的病情恶化的结果。单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问题是证据问题。怎么证明单位在治疗上存在过错是个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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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事故,还是过错?

2、有否责任?

3、能否赔偿?

根据证据医学的原理—医疗行为具有双重性,既可治病,也可致害。因此,一切医疗行为,包括疾病(身体)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护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医疗机构都应达到专业上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达到注意程度的标准,必然要求医疗机构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的(此所谓安全,指医疗行为对人体的危害是在可预见的合理危险的范围内)。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医院对你父亲是否尽到必要的检查病情,进行合理和安全的注意治疗方式,以及注意用药量等,是否都能按照医疗管理规定来疾病(身体)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护理。是判断医院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患者要注意以下四点:
(1)起诉之前,最好要分析一下医疗机构究竟掌握了那些证据。
(2)损害结果必须由患方举证,可通过比较医疗行为实施前后的健康或身体状况来进行证明。必要时,可依一定程序申请损害后果的专门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死亡病例,如对死因有不理解的,特别是死因不明的,一定要书面申请在死后48小时内,做尸解进行病理检查。
(3)虽然证据规则不要求患方就被告过错医疗行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