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4:57:24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第1点:
刑事犯罪是公诉案件,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所以不适用调解。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应在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审理。
第2点: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须采用独任制审判制度,不能组成合议庭。
第3点: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案件中审理期限超过两个月是违法的。
第4点: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诉人认为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未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庭提出后,合议庭予以采纳并且改正。”是不符合刑诉法的。
第5点: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是不当的。
1、公安局认为本案应属自诉案件,告知陈林应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被害人对故意伤害案(轻伤)项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公安局对被告人马某采取监视居住,不应让马某居住在看守所一间办公室内。应在其住处或者指定的生活居所执行。
3、公安局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刘某的会见要求。被监视居住人会见聘请的律师不需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4、公安局不应仅在认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承认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