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4:57:24
2009年6月24日晚,广警某同学马某去东平理发。在理发过程中,马某故意挑剔理发师陈琳的理发技术,与陈琳发生冲突。在争吵过程中,马某抑制不住愤怒,动手打了陈琳一拳。陈琳未及还手,马某又抄起身旁的椅子砸向陈琳头部,导致陈琳头部受轻伤。经住院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陈琳于6月24日向区公安局控告,公安局认为本案应属自诉案件,告知陈琳应向法院起诉。陈琳依法向法院起诉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于是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侦查。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决定对被告人马某采取取保候审,同时让他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侦查终结后,区公安局认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承认犯罪,于是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陈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检察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由马某给付陈琳2万元赔偿。经审查后,区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并向法院交纳了诉讼费。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拟采用简易程序,于是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院同意。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自己犯罪。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于是延长建议程序审判期限,在2个月后作出判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未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庭提出后,合议庭予以采纳并且改正。另外,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于是在审判刑事案件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终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2千元,精神损失5千元。
问: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第1点:
刑事犯罪是公诉案件,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所以不适用调解。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应在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审理。

第2点: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须采用独任制审判制度,不能组成合议庭。

第3点: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案件中审理期限超过两个月是违法的。

第4点: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诉人认为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未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庭提出后,合议庭予以采纳并且改正。”是不符合刑诉法的。

第5点: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是不当的。

1、公安局认为本案应属自诉案件,告知陈林应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被害人对故意伤害案(轻伤)项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公安局对被告人马某采取监视居住,不应让马某居住在看守所一间办公室内。应在其住处或者指定的生活居所执行。
3、公安局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刘某的会见要求。被监视居住人会见聘请的律师不需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4、公安局不应仅在认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也承认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