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充认定没有批怎么办?(工伤认定书工与伤等级鉴定书结果不一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8:59:53
我母亲在工作期间由于受力造成胸椎12椎压缩性骨折,与腰椎4、5椎突出。开始时医院没有检查出有突出 ,在两周后又做检查时发现有突出,并证明是由于工作期间的这次受力造成的新伤。在工伤认定的时候单位漏报了腰椎4、5椎突出,导致工伤认定书上没有认定腰椎4、5椎突出。但是工伤等级认定时,我们提供了证明腰椎4、5椎突出是属于这次的工伤,因此工伤等级认定时就包含了腰椎4、5椎突出这点。工伤等级鉴定书上是9级14条,也就是胸椎12椎压缩性骨折;还有10级5条腰椎4、5椎突出。现在工伤认定书与工伤等级鉴定不一致,工伤认定书少了一项。有没有影响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腰椎4、5椎突出的医疗费用能报工伤的治疗费用吗??如果不能,我们要认定腰椎4、5椎突出是工伤要怎么做??
有人告诉我可以去劳动局补充认定,但是劳动局没有批下来.现在是不是要通过行政复议,成功机率大不大?还是要怎么办?

1、工伤认定书与工伤等级鉴定书结果不一样,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认定只是认定你受伤性质是不是工伤,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在你是工伤的基础上,那受伤的程度,按照这个程度再依照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赔偿。是二个不同目的的事情,只要有认定工伤,工伤治疗过程中,有相关手术治疗纪录,那就应该按照相关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赔偿。

就腰椎4、5椎处的伤残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补充,然后再次进行等级认定。
工伤认定书上没有描述的部位却在等级认定上给予认定,很有可能得不到承认而无法得到保险待遇。
行政复议不会有意义,应该申请补充认定。因为行政机关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行政复议不会得到什么效果。

看在120分的面子上,虽然我刚刚工伤导致椎间盘突出,也要坚持回答你的问题,感动吧?

答案是不影响~!因为你母亲的工伤等级鉴定才是最终结果,工伤认定书的作用只是初始的单纯认定你母亲是因公受伤,仅此而已
换句话说,即使工伤认定书上,仅仅写了外伤,而最终也以工伤等级鉴定书为准
即使多年后旧伤复发,也可凭工伤鉴定书申请鉴定旧伤复发,依然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0天才作出决定呢,急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