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税款可否追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5:04:43
某房地产企业,原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2005年起,全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需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否则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由于税收管理员未及时告知也未对其所得税进行核定,该企业至今仍以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现税务机关发现该问题,要对该企业进行核定,并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该企业从2005年至今的税款。这样是否合法?
您说的这个情况我知道,我现在想问的是,05年应以核定方式征收但未核定,导致纳税人一直以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税务机关现在对其核定,可否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清算企业从05年到现在的税款?

2005年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但是,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应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