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没有欠条,怎么讨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0:35:17
去年我的一个朋友跟我借了两笔钱,第一笔有欠条。
另外一笔因为着急我直接在银行门口给他的现金,没有欠条。
两笔都没有第三人证明。
到现在为止,一年多了,给他打了几次电话开始几次他还说还,后来索性就不接我的电话了。
各位大侠,我该怎么办?另外讨要有时效性吗?
谢谢了!

1、第一笔钱有欠条,可以直接进行举张。
2、第二笔钱没欠条,不好直接去法院进行举张。但你可以在起诉前让他写一张总的欠条给你。
3、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

没有物证~~~没有人证~~~你怎么证明你确实借过钱?
有欠条的好办~~~不行告他
其他的没办法~~~要不你用点不和谐手段

想办法套取录音作为证据

因为你的所提涉及问题和细节较多,但又不够详尽,只能提供《意见》给你,望能根据实际从中得到答案。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