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案,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8:31:12
1997年5月2日,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大米合同。合同规定,发生争议提交英国伦敦仲裁院仲裁。由于买方英国某公司对我国某公司提交的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降价,在未得到我国某公司满意答复的情况下,英国某公司将争议提交英国伦敦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裁决我国某公司降价出售大米,并将英国某公司支付的多余货款退回。我国某公司对此裁决不服,遂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案,为什么?

仲裁属于一裁终局.中国一方不能到法院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国外仲裁,需要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
  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合同仲裁不能再起诉;

但若仲裁程序违法或者仲裁人员有违法行为的,

可向仲裁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