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已经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追究责任,为什么警方还要不放过犯罪嫌疑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1:48:03
前日晚上,我叫上甲某.已某和丙某.丁某,甲已与丙不熟悉,不过都是我朋友!酒后由于矛盾的发生,甲某和已某对丙某动手致轻伤!丙某报警!昨日下午,录完口供,我也被定为涉嫌故意伤害。按了手印后需要交1000元才能释放,而且没有任何发票与收据,(当时没有交)
1000元警方的两种解释:1这是押金,防止涉案人员逃离。2这是对丙某的赔偿,多下的会退还给你!
现在,甲某和我 与 丙某已经在警察面前口头协议私下解决,并且丙某写下不追究任何人的责任的申请书。同时一次性赔偿丙某1500元,由办案民警先行代收。收钱后(没有票据),民警说必须找到已某和丁某录完口供才能结案(可能是又要收取不给票据的钱)
我的问题是:既然被害人要求私下解决并且不追究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同时也有两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口头协议)并支付赔偿,一:请问还需不需要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到场?二:如果必须要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到场,而他们不肯到场,该怎样销案?三:如果销不了案这样拖下去,结果会如何?

一,这个案件你不能成为嫌疑人,通常需要其他两人(是证人不是嫌疑人)
二,他们有向警方提供证词的义务,不存在他们不肯
三,如果协商自己解决的话就不要治安处罚,不存在销案。也就是不能销案,当然治安违法一般不会影响以后的生活,但如果是鉴定为轻伤的话就是故意伤害,就可能成为刑事案件,但你们积极赔款,认罪态度好的话,一般轻伤都不以刑事案件来立案

  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是不能因为被害人放弃追究而免除责任的。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这可能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了,这样子如果被害方不追究责任,也是不行的,这是公诉罪,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如果还不两名不到场,一时结不了案,被抓的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是不能因为被害人放弃追究而免除责任的;

但被害人若书面表示原谅被告人行为,并且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故意伤害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无权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