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有没有什么规定的,是不是有的东西 不可以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8:25:10

邮件规则中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 各类邮件禁止寄递下列物品;
  (一)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发水、火柴、生漆、农药、稀土粉、同位素及容器、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强烈的酸性和碱性物品等。
  (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未经硝制的兽皮等。
  (四)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五)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秽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包装不易确保内件安全,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计量电度表、显像管、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四十条 特准收寄的物品有:
  (一)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和各种麻醉品,凭医药卫生单位证明邮寄。
  (二)各人民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之间在国内互寄人民币精装册、少量外钞和外国铸币,可分别作保价信函或贵重包裹收寄。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邮局收寄后发现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不予发寄;经转局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应就地销毁。对其他危险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当备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的主管省局。至于邮件内所装其他非危险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二)军火、武器、警具,发现后应通知公安部门处理。金银、外国货币,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于邮递的怕震易损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者就地销毁、抛弃。
  (四)反动报刊、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