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公司的业务代理是否是骗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9:25:32
我正要做一个借贷公司的业务代理
手上有一个项目要做抵押贷款2000万,按照目前收到的情报,我帮助他们联系上,然后他们就会自己沟通,事成后得到百分之一的提成。也就是20万
但是这个钱是否真的这么好赚?
我是否在掉进一个陷进?
请懂这个行业的好心人告诉我。
如果对这个行业不了解的人,也感谢你的关注

经济业务需要对一切心中有数,如果你没有数,哪就最好别做。不然,将你自己淹在死水里,最终爬不出来时后悔就来不及了!

送你一句话:输不起的事情,有天大的利润也不要去做。现在银行的坏账多的去了,你是不是就做个中介就完事了,如果是,可以做,如果不是,还要你负责这笔款子的收回等,自己按照我的话去考虑吧

这种事有真也有假,我经历过一次,我们这大部分民间借贷公司是跟黑社会高利贷挂钩的。我帮忙做了一笔20万的业务联系事后确实收到了1%提成但是最后借款方无力偿还的话公司会找你承担的,我那次运气比较好没有被牵连,借款方还款还算及时。友情建议这种事最好不要干。

现实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常会因为出于面子,或是图个方便而写一张简单的借条,有的甚至连借条都不写,而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可能会面临利息、借款期限及诉讼时效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法律对这几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明确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1.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 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