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私自下水游泳死亡学校有赔偿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1:05:13
在校住读生下午放学后私自在校外的水库游泳死亡,学校有赔偿责任吗?

学生事故处理办法将施行 十种意外学校不担责任
  2002年08月22日06:02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记者阎建立报道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等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人身损伤等事故,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将不承担事故责任。记者昨天获悉,教育部刚刚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

  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

  《办法》又具体规定了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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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酝酿多年,全国性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台,发生在学校内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终于有法可依。

  目前的这部《办法》,显然参照了近年来围绕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各种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