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的权力总是搞得很糊涂啊!请高手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1:28:31
票据法上说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会权力消灭,我总是不太明白!
1、比如支票吧,它的权力是6个月,难道6个月后他不能再向出票人要帐了吗?应该到底怎样理解这个6个月?
2、还是比如支票,它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因各种原因过10天(或者比如想象过了很长时间如60天以上)都未存入银行,不是再向出票人换一张新支票就行了吗?怎么难道过60天后就不许采用支票这种方式了吗?
3、还有,对于支票而言,到底谁是付款人?一会儿说银行是付款人,一会儿又说银行是代理付款人,那么在票据法上到底银行是付款人还是代理付款人?
我正在自学注会的票据法,一些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却总搞得我焦头烂额!请哪位老师指点迷津!我发现自己好象钻进了死胡同,出现了理解误区,但又自己走不出!

票据法上说的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会权力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即不能用这张票据来实现收款,但这并不代表民事权利的消灭,只要你们的业务是真实有效的。所以你还是可以到你客户那里,说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票据未兑现,让他重新给你开一张。

另外,支票的付款人是开票人,银行只是代理。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你的帐户上没钱,客户拿你开的支票到银行兑现时,银行是绝不会付款的,这就是“空头支票”。所以银行不是付款人,他只不过是代理一下,从你自己的帐户上把钱付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