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在哪一方所在地侦查宣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0:01:23
我原告在上海,被告在湖南人,案发地深圳,我在上海报案后,公安立案侦查是将被告抓回上海刑事拘留然后移交上海检察院批捕最后由上海法院宣判,还是由湖南公安侦查由湖南检察院批捕最后在湖南法院宣判?被告家背景势力强大,公安法院都有人,要是在被告地审判肯定会判无罪。
有没有办法在上海受理,我告其QJ,难道还要跑去深圳报案?

刑事案件通常是公诉案件,不存在原告的问题,公诉机关是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只有一些例外的情况,比如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名誉罪等才属于自诉案件,不知道你的情况是否符合自诉案件的要求。

通常自诉案件的管辖地法院是被告人所在地或者犯罪行为地,如果你对被告人的出身地法院有怀疑的话,可以选择在案发地(犯罪行为地)深圳起诉。

问题补充:有没有办法在上海受理,我告其QJ,难道还要跑去深圳报案?

--QJ是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只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你想在上海审理的话,建议你去上海的公安机关报案,那么还是有可能在上海市审理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住所地为辅!
你在上海报案后,公安机关会把它转移给案发地也即深圳的侦查机关,由深圳检察院审判起诉,在深圳法院审判……

一般情况下,由犯罪行为地司法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