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联合国秘书长不能来自中美法英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9:50:42
为何联合国秘书长不能来自中美法英俄?为什么这五个常任国不能竞选联合国秘书长?

这个涉及到大国之间的互相牵制问题,如果是五大常任理事国中的人出任秘书长,其他四国的人就会担心其会做出对本国不利的事情或决策……好像联合国章程里面应该没有这个规定,只是一个惯例。

这是联合国宪章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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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选由大会任命

人们常常把新秘书长的产生过程说成是“选举”,严格讲,这是不准确的,因为秘书长是由联合国大会任命而不是直接选举产生的。

《联合国宪章》第97条规定:“秘书长应由(联合国)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也就是说,秘书长职位的候选人首先要由安理会推荐,然后由大会就安理会的推荐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多数票通过后任命之。

联合国创始人在《宪章》中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有其政治上的特殊考虑的。首先是涉及秘书长的地位和权力问题。在起草《宪章》的过程中,曾经考虑过把秘书长的地位定为“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等同于类似美国总统的地位(注:按照美国宪法,总统又称“首席执行官”),但遭到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否定,他认为这样的定位将使秘书长权力太大,联合国秘书长只能是一个各种分歧的调解人(moderator of differences),行使秘书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后经磋商,各方一致同意根据英、中两国的建议将秘书长的地位定为“行政首长”(chief administrative officer,或译为“首席行政长官”),也就等于类似美国白宫的大管家,因此,秘书长只需大会任命,而不应由大会选举产生。第二,这还涉及安理会特别是拥有否决权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在遴选秘书长过程中的作用问题。在1945年4月的旧金山制宪会议上,关于秘书长是否应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曾发生激烈争论,中小国家主张秘书长应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若安理会要插手的话,不得使用否决权,但遭到后来成为常任理事国的大国(主要是美国)的坚决反对。他们的理由是秘书长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而他要有效地发挥政治作用,必须得到大国的信任,因此,在遴选秘书长过程中必须赋予安理会决定性的作用,并且因为遴选秘书长属于实质性问题,按《宪章》规定,常任理事国应该可以使用否决权。最后还是决定由大会根据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安理会的推荐人选进行投票表决后予以任命。因此,大会投票不是对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