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6月,南京政府发表修改不平等条约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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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取消外国在华租界;
B、取消外国在华驻兵特权;
C、关税自主;
D、废除领事裁判权;
E、停止赔款。

C、D、

1928年6月15日,在“二次北伐”告成,全国统一即将实现之际,南京国民政府发表了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对外宣言,声称“中国八十余年间倍受不平等条约之束缚,此种束缚既与国际相互尊重主权之原则相违背,亦为独立国家所不许”。因此,“今当中国统一告成之时,应进一步而遵正当之手续实行重订新约,以赋完成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之宗旨”。

7月7日,为具体地实现改订新约,南京政府外交部又发表了《关于重订新约之宣言》。该宣言提出了“废旧约、订新约”的三条具体办法:(1)中国与各国条约已期满者,废而另订;(2)尚未到期者,应以正当手续解除而重订;(3)旧约已满期而新约未订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7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照会各国公使,敦促各国改订新约。所谓的改订新约运动由此开始。

南京国民政府的改订新约运动,其内容实际只限于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两项。

关于关税自主问题。当时与中国订有关税条约的共有12个国家,其中条约已经满期的有意大利、丹麦、葡萄牙、比利时、西班牙、日本6国,尚未期满的有英国、美国、法国、荷兰、挪威、瑞典6国。在这些国家中,美国为赢得中国政府的好感,以树立对华外交的优势,在与中国的关税条约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首先响应南京政府,表示愿与中国政府重订新约。7月24日,美国国务卿凯洛格照会南京政府外交部,同意中国的修约主张。7月25日,美国与南京政府在北平经过谈判,签订了《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该条约承认中国“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但又规定双方“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其他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区别”。也就是说,美国在中国享有最惠国待遇。中美订约后,其他各国纷纷仿效。到l928年年底,挪威、荷兰、英国、瑞典、法国等先后与南京政府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西班牙等先后与南京政府签订了新的通商条约。在所有与中国订有条约关系的国家中,只有日本拒绝与中国重订新约。日本的行为,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全国由此掀起了大规模的抵制日货运动。日本迫于形势,也于1930年5 月与南京政府签订了新的《中日关税协定》。

根据这些新的条约,中国方面改变了长期以来关税制度上的均一税和海陆关不统一的两种不合理规定,即把原进口货物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