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工作属于( )用火作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0:08:02
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工作属于( )用火作业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特级

A一级
根据国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所划定爆炸、火灾危险区域,以及设备(容器、管线)的使用情况,将在非固定火源处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凡在危险爆炸区域(1、2区),即甲、乙油品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库、棚)灌桶间、油泵房、铁路公路收发油栈桥、码头、修洗桶间、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范围(1、2区)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危险区域但装过甲、乙类油品的油罐车、油桶、输油管线等的动火。
2.二级动火,凡在火灾危险区(21区),即储存或装卸丙类油品油罐区和作业区的防火距离范围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危险区域但装过丙类油品的油罐车、油桶、输油管线等的
动火。
3.三级动火。凡在一般用电区域内对通常设备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D特级!见下4.1 a)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 特殊用火为:
a)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 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 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 一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 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 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 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 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 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 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 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 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 停工吹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