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证条件的一道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9:57:45
德国一银行开来金额为150000欧元的信用证。证中规定有效地点为中国,装运以后的10天内提交单据。但信用证有一特殊指示,“所有单据必须于装运后的21天内寄至我方”。
出口商于4月3 0日装运货物,5月8日提交单据。议讨行审核后以快件寄出单据。开证银行5月26日发来电报,说于5月25日收到单据,并正与开证申请人联系是否接受单据。议付银行迅速将电报转交给出口商。后来,经过多次谈判,买方同意接受单据。6月18日,开证银行电告议付银行“货款已付”,但比通常迟了大约20天。卖方遭受了大约800欧元的利息损失。该信用证条件对出口商有什么不利?
与事实不符也没办法啦,需要用来应付老师。

1.德国是大陆法系,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了不符,
2.10天太短,比近洋航线的都短。
3.800欧元的损失可以下次报价弥补。

正常的信用证会规定交单期,不会再规定邮寄单据的期限,实际案例中不会发生这种情节。 因此此问题与事实不符,没有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