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的问题,我是卖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8:09:55
我是08年12月9号开的票给买方,现在已过期了,谈到货款的时候才发现他那边没收到发票,估计是给他们搞丢了,但当时没进行发票签收(当面递的发票)所以现在撤不清了,他那边硬说是没人给发票过去.
现在如何解决呢?还有就是我公司发票开出去之后,直到发票过期对方公司财务那边就一直没认证,税务局不会给他们任何提示吗?

国税发[2002]10号文件对增值税发票的丢失已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

开出发票对方是否认证税务是不提示的
你弄丢了发票要让对方写个情况说明
然后你到税务开红字冲掉,然后重新开,但是会被罚款的
如果对方不要发票就什么都不用做

两种处理方法:
1。如果本月你们财务还未报帐,马上把这张发票作废,注意,开票机系统里一定要作废。重新开一张

2。去当地税务局开张发票丢失的红字证明,再拿你发票的底联复印件盖章给客户让他作帐就行了。

关键是双方规避风险,你看哪种能接受就用哪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
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