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的会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6:00:46
请看清我的问题说明再回答
1、国税局不准重新开,没有要求是否要用对方的复印件入账
2、是进项发票
3、已经过90天认证期限
4、假设货款不含税1000元,则增值税170元
5、国税要求交170元*1.2 视同销售行为缴税(填的报表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由于以前会计失职,对方开局的发票,我方没有去取,造成发票丢失

我的疑惑是
1、本来属于采购行为,不知道是否要入账(原材料部分)
2、缴税的时候又视同销售行为,这样又怎么入账(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明明不是销售行为,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呢)
3、假设不去管是采购行为还是销售行为的话,那么这个增值税的帐务处理是怎样的(已打印增值税完税凭证)
4、直接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 120*1.2
贷:银行存款 120*1.2
的话 那么是不是会造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的借方会有余额无法消除?(或者期末转出?)

请高手赐教!!
呵呵 :“江湖人称松哥”我说的已经很清楚了,国税局不准重新开,

补充:是否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做呢

正常情况下已经超过认证抵扣期的增值税发票,如果发票开具没有错误是不允许退回销货方重开的,增值税发票只能作为入帐的原始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抵扣,与价款一起记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因此丢失的发票如果超过认证抵扣期的也就不能在按 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去操作了,因为是不允许抵扣的。不过不能理解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法。
一、根据你所说“由于以前会计失职,对方开局的发票,我方没有去取,造成发票丢失”,证明你企业尚未将此笔货物计入“原材料”科目,即使已经计入“原材料”科目,但记帐凭证没有附购进原材料的原始发票,所以进项税肯定没有抵扣(因为没有认证),因此根本就涉及不到补税。
二、补交增值税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应计收入收入而未计收入,会计处理:
提税时
借:应收帐款等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第二、不应抵扣但抵扣了进项税额,要做进项税转出,会计处理:
转出时
借: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如: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因此,如果未抵扣的增值税丢失,根本涉及不到收入入帐和进项税额转出的。
三、我想处理方法,从销货方复印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原材料入帐(价税合计)的原始凭证,这部分原材料生产领用并生产出产品销售后自然会实现销项税。因此在增值税上企业实现了销项税额,但相应的进项没有抵扣。
在企业所得税上,如果税务机关不承认该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合法,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就可以了。但无论如何没有补交增值税的理由,况且是170*1.2。

直接的办法就是:让对方的公司从电脑里退回,重新开!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
1.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