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不得以杀人,如何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7:12:50
曾经看过一个日本的案例:
两个人带了10天的食物去登山,但那两个人很“幸运”的被暴风雪困在了山中。
这两个人在山什么也不能做,可是如果要等别人来救援的话却要等一个月。
两个人没办法,只能省着点吃食物,但就算如此也只撑到第20天。
现在,想要活下去的唯一办法就是杀掉对方!吃“他”身上的肉!

最后,确实有一个人活下来了,但“他”也受到了刑事起诉,经过漫长的审判后,仅管民众如何反对,但法官依然判了这个人无罪释放!

这是日本的情况,真实性不得而知,不过不知道在中国的话会如何判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紧急避险”能否牺牲他人生命的问题。
我国一向认为紧急避险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而换取自己的安全,因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
这个案件在我国应该会判故意杀人,但是会不会判死刑,我觉得还是可以商榷的。
象这样的杀人行为,放到社会大背景下,应该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应该不至于判到死刑。可以考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很明显是故意杀人,要是能证明那个人在杀人之前被害人已经无生存希望(比如重病或者别的什么)应该可以构成紧急避险,不过也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知道你说的符合哪个: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个人认为这只是纯理论上的探讨,或抽象分析,如果实践中真的存在这事,活着的人很难被判刑,道理是证据存在问题!!!只有一个人活下来了,在重证据不重口供的情况下,活着人的供述也只是孤证!————“证据不足”。

死刑,故意杀人罪.而且他的杀人理由也不足以服众

小鬼子连这个都判不好 没救了 可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