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付款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5:05:41
我某外贸企业与A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付单据通过托收行寄交代收行后,A商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汇票付款期限尚未到期。由于A商用货心切,故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并提货转售。待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D/P远期是URR522认为应该回避的贸易方式,它会使银行处于尴尬的境地(如上)。理论上来说,代收行应该收单后保管单据并于到期日提示单据给客户要求付款赎单,但有些国家根据本国法律,d/p远期视同d/a操作,这种情况下已经不是URR522能管辖的范围,国际惯例抵不过法律。该外贸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继续向代收行施压,毕竟代收行未遵循委托,未获得付款即放单,另外通过法律途径向客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