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6:32:47
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没有必要抗诉,遂驳回被害人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问题,量刑过轻,遂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改判。请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不妥,为什么?

诉讼程序并无不妥,不过施某某肯定花了钱,走了关系,可以再跟纪检委通话,如果纪检委跟法院不是一派的,那么法院的要倒霉,嫌疑人更要重判。
什么罪量什么刑,都有法律的明文条款 ,这个不能变通的。

检察院起诉的所以不能让他去抗诉,上级要求再审时须由原先案件的法院审理

没有不妥的,原因是刑事诉讼法就是这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