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可以到台湾做生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5: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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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条文(核定本)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定投资案件及未来投资计划变更事项之审理、查核、管理等事项,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机关或委托其它机关(构)办理。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本办法规定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
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投资第三地区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
二、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项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之投资,不适用外国人投资条例之规定。
第 四 条 投资人依本办法规定应申请许可之投资行为如下:
一、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
二、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三、对前二款所投资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贷款。
第 五 条 投资人持有所投资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合计超过该事业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称为陆资投资事业,该陆资投资事业之转投资,应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 六 条 投资人为大陆地区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之企业者,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台投资。
第 七 条 依本办法投资,其出资之种类,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现金。
二、自用机器设备或原料。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财产权、专门技术或其它智慧财产权。
四、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投资之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