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5:22:53
A市文化局在一次临时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批价值十万的盗版光盘。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便依法对这批光盘予以扣押,并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了2万元的罚款决定。次日,A市区工商局吊销包某的营业执照,东区公安局委托该区洼里派出所对包某予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包某不服上述行政行为。请问:
1上述处罚决定,那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为什么?
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关系好复杂 ~

1.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是:两万元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复议机关的确定与复议对象(被申请人)相关。弄清了被申请人就可以确定复议机关,不复杂的。
  首先,在这个案件里,共有三个独立的行政行为(罚款、吊销、拘留);
  若分别对三个行政行为不服,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则被申请人分别为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对罚款不服)、市东区工商局(对吊销不服)、市东区公安局(对拘留不服),则复议机关分别是市政府、区政府或是工商局、区政府或市公安局。
  但是问题中,包某不服上述所有的行政行为,理论上,最好有个共同的复议机关来审理此案,但依据复议法,对此种情形尚没有规定共同复议机关,所以仍只能分别提起,分别是不同的复议机关管辖。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所有的处罚都应告知包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和应走的程序!
听证程序:
1、处罚单位都应先下通知,告知包某违法事实、处罚及15日内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因为国家行政处罚法对此有明文规定:不经过听证程序的处罚无效!

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依据法律:中户人民共护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