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5:30:02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林彩玉,48岁,女,海沧东屿村(三组)村中路289号
委托代理人:柯永清,联系电话:8994476
被申请人:嵩屿边防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6年11月11日作出的海沧公(嵩屿)决字[2006]号第3061号<<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你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一,撤消海沧公决字[2006]号第3061号处罚决定书;
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第26条,第42条和第43条对被处罚人从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处罚决定明显不当.
该处罚决定书上写着"林跃雄与林彩玉因琐事发生争执",事实上,申请人林彩玉并未与被处罚人林跃雄有任何争执,而是与被处罚人的父母因琐事早就有争执,这点附近的邻居都知道.8月10日中午双方又因同一琐事发生争吵,当时被处罚人并不在场.当日下午15时许,被处罚人回到家中,不由分说就将申请人毒打一顿.(这点在被申请人向纪委反馈此案的报告中有所反映)也就是说被处罚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容推脱.
被处罚人在实施殴打行为的过程中,还不停的叫嚣:"叫你儿子出来单挑,叫你丈夫出来单挑."并不停的辱骂申请人,引来众多邻居的围观.就是这样: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正直壮年的被处罚人肆无忌惮的毒打毫无还手之力的老弱妇女.其行为已不单单是一般的殴打他人的范畴,而是在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的寻衅滋事行为,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生命健康权,更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对申请人人格的公然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
综上所述,被处罚人其违法行为实属恶劣,社会影响很坏,社会危害性极大,并致申请人脑震荡,后果十分严重.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无伤情鉴定为由,不予刑事立案,我们可以接受,但从治安管理的角度来看,于理于法都应当对侵害人从重处罚.<<中华

阿姨,你发错了吧,这里是解决问题,而不是投诉问题地地方,找错地方了。你地复议申请写地很好,可以向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提请也可以向他地上级单位提请,二者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