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关闭,成立新公司,除法人变更外其它都没变,我要追回老公司所欠八年社会保险,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7:37:0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上两条,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2、公司在八年里没有为你上社会保险,应该补交。
3、可以同老板协商晓知以法,不成就去劳动局,毕竟8年未交社会保险对个人以后的养老等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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