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达人进 一个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22:12:08
大家先看看这个案例:
潮汕房产公司系广东省汕头市金泽花园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该公司先后于1999年10月、12月分别将金泽花园A幢206房、111房售与郑甲和郑乙,并先后于2000年5月、6月交付使用,该幢楼楼梯装置自动感应路灯。

房屋交付使用后郑甲经潮汕房产公司金泽花园物业管理处和郑乙同意,在其206房内入门处的楼板开挖一个直径约三米的大洞,拟修往111房的楼梯。金泽花园A幢206房一直无人入住。

2001年1月20日夜,原告蔡丙之女蔡丁到汕头市金泽花园A栋7楼访友。21日凌晨,蔡丁下楼途中从二楼圆洞中跌倒至一楼地板(约六米高),当即头破血流,晕迷在地。

经报110指挥中心,指派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22日,蔡丁因急性弥散性脑肿胀并晚期脑疝形成及左中颅底骨折,右颞顶骨骨折,顶枕部头皮裂伤,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2001年1月21日上午,公安机关对金泽花园A幢206房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木门上有用粉笔书写的‘此处危险,儿童勿近’字样。”
潮汕房产公司系广东省汕头市金泽花园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该公司先后于1999年10月、12月分别将金泽花园A幢206房、111房售与郑甲和郑乙,并先后于2000年5月、6月交付使用,该幢楼楼梯装置自动感应路灯。

房屋交付使用后郑甲经潮汕房产公司金泽花园物业管理处和郑乙同意,在其206房内入门处的楼板开挖一个直径约三米的大洞,拟修往111房的楼梯。金泽花园A幢206房一直无人入住。

2001年1月20日夜,原告蔡丙之女蔡丁到汕头市金泽花园A栋7楼访友。21日凌晨,蔡丁下楼途中从二楼圆洞中跌倒至一楼地板(约六米高),当即头破血流,晕迷在地。

经报110指挥中心,指派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22日,蔡丁因急性弥散性脑肿胀并晚期脑疝形成及左中颅底骨折,右颞顶骨骨折,顶枕部头皮裂伤,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2001年1月21日上午,公安机关对金泽花园A幢206房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木门上有用粉笔书写的‘此处危险,儿童勿近’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潮汕房产公司作为金泽花园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依法负有妥善管理建筑物的法定义务;被告郑甲作为206

第一危险地方又提示请勿靠近的危险警示。
第二在已入住的房屋门口开洞地产开发公司以及物业没有权利同意,这是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要设计院出示证明和方案。
第三206产权人对建筑安全不了解,物业和地产公司应该给与响应的安全意见,但是他们没有任何书面东西给206产权人。

赔偿是必须的,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答辩
1赔偿数额
2物业的责任,如当时灯是否正常,是否签定了装修管理协议。

第一,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有完全意识未经产权人许可不能进入其他人产权房以内的,原告的结果虽然令人悲痛,但其后果主要原因在于其擅自进入206房造成的.
第二,房门是否能被原告清晰辨认,原因在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楼道灯光的缺失,致使原告进入206内.
郑甲的过错在于没有关紧206房门,另外提醒标示不够明显,但郑甲不能承担主要责任,可以承担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