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和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8:38:50

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对可撤销合同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有如下限制:(《合同法》第5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法》第73、74、75条对此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主要特征在于:
  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根据相对性规则,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种现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合同根本没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则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这两种措施都旨在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不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见保全与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由于绝大多数担保形式在被担保的合同订立之时,或订立之后至履行之前就已确定,因此它极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一旦成立,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