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电动车在单位丢失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4:40:53
我前段时间在泰瑞国际商务酒店工作!每天按时上下班,工作尽职尽责!可是最近发生的一件事情让我很是伤心!那天我上晚班(15:00--23:00),当我下班去酒店存车处取车正准备回家时,发现我的电动车电瓶不见了!而且还有撬过的痕迹
!我很着急的找到保安部询问,是否看到有人拿走我的电瓶!保安部很确切的告诉我:"没有!"我又找到当天的值班经理!因为时间很晚了,他让我第二天再解决这件事情!我就在第二天找到人事部韩经理诉说前一天晚上所发生的事情!而她告诉我还有我们部门经理的电动车的点瓶也不见了!她告诉我说她会调查这件事情!调查完会给通知我!而我等了两天!等来的答复却很让人伤心!!人事部韩经理说没有看到任何人拿走类似电瓶的东西!后来我找到执行总经理孙总再次诉说了这件事!而孙总给我的回答尽是一些安慰的话语!例如"大姐,那个停车处只是免费提供给员工的一个停放自行车的场所!酒店没有义务看护自行车!所以丢了我们也没有办法!不能予以赔付!您就忘了这件事情吧!""您就忘了这件事情吧!"听了这样的话,我真的很是伤心,我兢兢业业的工作!一个月才700元的工资,在工作期间丢失了物品,而这件物品价值550元!将近一个月的工资!酒店工作人员不但不赔偿我,竟然还用这样的话语搪塞我!请大家为我评评理!或者为我想想办法!我怎样做才能让酒店甘心情愿赔我的损失!谢谢大家了!
我现在已经辞职了!所以我不怕丢工作!我心里很是不平衡~我就是想闲下来和他们斗一斗!请大家帮帮我!按照什么法律的哪款哪条我能占上峰!谢谢!

工作期间,职工将自己的交通工具存放在用人单位车棚里,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这是一种劳动关系, 因为,虽然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就职工用于上班的交通工具的存放,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但是,用人单位替职工保管必备的财产,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就像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工作期间,职工将自己的交通工具存放在用人单位车棚里,是基于劳动这个大前提而发生的,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劳动环境,不仅要保护好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而且也要保护好劳动者必备的财产安全。
  虽然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就职工用于上班的交通工具的存放,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但是,用人单位替职工保管必备的财产,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你与你所在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你与你所在的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你所在的公司,不仅要保护好你的人身安全,而且也要保护好你必备的财产安全,你用于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应该来讲就是你工作期间必备的财产,你将其存放在公司的车棚里,与公司之间并不是再形成一种保管关系,仍然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公司义务替你保管工作期间必备的交通工具,是劳动合同中的一种附随义务。由于公司没有为你提供一个安全的劳动环境,你可以依据《劳动法》第六章规定的精神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当然了,目前对这一问题仍然存在争议,由于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法院可能依据《劳动法》第六章规定的精神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支持你的主张,也可能依据没有具体规定,不支持你的主张,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案件,你不妨到法院起诉试试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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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丢失可报警处理,盗窃方犯盗窃罪,如果停放在付费保管的地方,保管方有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