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的选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9:58:21
从比较法的角度,说明两大法系各自司法鉴定人的选用或者司法鉴定权的启动的优缺点

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往往被视为“法官辅助人”,诉讼地位比证人要高。而在英美法系,鉴定人则被认为是一种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的区别主要在于其知识技能,而在诉讼地位和作证程序上,他们基本上没有什么差别,因此,在英美法系,鉴定人被视为控辩双方的证人。我国法律只规定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但鉴定人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尚待考察。
法官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缺乏认识,无法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独立的判断,在诉讼中不得不依赖于有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其 鉴定结论往往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另一方面,由于鉴定人受法官的指派或聘请,在工作中与法官的联系比较紧密,在存在庭前实质审的程序下,其鉴定结论无形 中受到法官预断的影响,造成“证据不足,鉴定来补”的现象。因此,在原来的刑事诉讼制度下,鉴定人与其他的诉讼参与人有着明显的区别,因为鉴定结论在大多 数情况下都可以直接被法官采纳,实际上鉴定人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官的知识缺陷,充当的是法官的“辅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