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判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0:47:06
我一个朋友因不知道是传销拉拢一个朋友,在朋友认定后入单一共交了8万,事后那个朋友后悔想把钱要回,然后报案说我朋友诈骗,朋友被逮捕然后刑拘,目前还没有定案,但是所谓的诈骗8万已经上缴公安机关,因我朋友岁数不小了,加上糖尿病,高血压,低血糖身体状况不好,想办理取保后审公安机关给予的答复是还没有定案。请问这样类似的案件会如何量刑,很着急。

非法传销是被定为 非法经营罪 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传销是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
  以上是刑法的规定。下面是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你先看看你朋友的行为是属于上述那种定义。
  我认为你最好举证你朋友情节轻微(如果以前没有参加和发展下线又只发展了一个下线的话可以算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