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劳动法(我公司太坏了希望咨询劳动法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1:54:42
我是07年8月份左右到公司,合同从07年12月31日-08年12月31日,09年到今天(2009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和我签合同,就解雇我了。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麻烦您告诉我劳动法多少条规定的?
具体公司需要赔偿我多少钱?谢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违法不签合同,从09年2月1日月30日每月双倍工资(减去已领部分,就是5个月工资)

2.08年前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就是1个月工资)

3.08年后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就是1.5个月工资)

4.如果违法解除合同的1,2项双倍计算.(就是公司解除的原因是不是合法的)

5.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你可以收集好所有的资料到当地劳动保障机构申请仲裁,主张以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