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30 02:47:06
第一,直辖市有中级人民法院吗?若有回答,

第二,此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哪级人大选出?如上海,
举个例子,徐州市人大负责选举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州市所辖的区人大负责选举基层法院院长。而直辖市多了一级--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同地级市一样也是设区的市,不像省是三级。

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样皆是自同一上海市人大选出??两级法院院长具体是怎样产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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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阁下的问题,涉及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第一,的确,直辖市设有中级人民法院,体系是:(直辖市的)区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市高级法院。而且,实际上不止一个中级法院,例如,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辖市,均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二中院”),各自分管直辖市的不同区域内的管辖案件。

  第二,直辖市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院长,都是由同一的、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这是法律规定的!
  举例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都是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法院院长的选举产生,是人代会议题内容之一。在正常的人代会换届年会上,审议法院院长的候选人以及选举表决,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只不过,在直辖市的人代会上,高级法院院长的选举,中级法院院长的选举,分别是两个选举议题而已。选举程序都是一样的!

  阁下可以参考《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