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规定。。.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1:49:32
我本来在公司负责一个很大的市场销售,结果因为和老板的关系,他把我撤职了.不让我做销售而让我去负责后勤部的买菜.结果我在6月25号辞职不干了(老板说他不辞退我,但是就是逼我走).现在通知我去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我是02年10月份来公司正式上班的,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签订什么合同,都是口头合同,那我想问问...我是只能领6月份25天的工资还是从2008年1月1日起 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听说新的劳动法规定没签劳动合同,工资是双倍支付啊?
我是主动提出的,但是老板已经私下说了要我走..
别找整篇<新劳动法>给我看.我就想看那一条.谢谢!
如果按你说的《默认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你看劳动合同法的82条第二句话,那公司还是应该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也就是你说的默认)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公司不签合同就是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条款公司应向你支付双倍工资.从08年2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共11个月,并且从09年1月1日开始视同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你还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A)08年前部分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最高不超过12个月.(6个月)
  B)08年后部分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且最高不超过12个月.(1.5个月)
  C)违法不签合同,A,B项双倍计算.
  D)如果无缴社保的话,可要求补缴从入职开始的社保,当然个人部分你要自己承担.

  3.你共可要求11+(6+1.5)*2=26个月的赔偿.你自己提出辞职也没问题,你带上你的入职,工作,考勤等证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就以公司违法不签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申请以上赔偿就行.

  补充,
  双倍工资是可以要求的,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