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考产品质量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0:05:27
产品质量法第42条表明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承担过错责任,有过错才赔偿;而第43条,消费者追偿时,销售者与生产者又有连带责任。这两条怎么理解,我怎么感觉相互矛盾的。实践中销售者能以第42条为依据,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从而排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吗?而受害者能不能已第43条为依据,不管你销售者有无过错,我都可以向你求偿?怎样理解这两条的关系,望能指点迷津

如果销售者没有过错,那么销售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消费者先行赔偿了,就可以向生产厂商追偿。
如果销售者有过错,那么销售者承担责任。即使生产厂家先行赔偿,也由销售者最后承担责任。
实践中,如果是买受人,因为违约,无论销售者有无过错,都可以向其追偿。如自己买的啤酒爆炸。
但如果是由于产品质量引起的第三人权利被侵害,因为侵权,只能找厂家。如别人买的啤酒爆炸引起旁人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