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3:01:18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有写给某女生的一封信,吴老师顺便看了。
这是高某写给女生的一封情书,吴老师看后非常生气在班会上对高某进行了批评,事后,高某第二天在家里留了一张纸条后便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要求把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是老师,教育学生是我的职责,批评他是在教育他。他是从家里出走的,跟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吴老师的解释正确吗?为什么?

吴老师私自拆看高某的信,并且在班会上将信的内容公开都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吴老师的解释也是错误的。老师教育学生应当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进行教育,而不能侵犯学生隐私,侮辱学生人格。所以这位吴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

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信件的行为和当众宣读学生信件)是不正确的。
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 吴老师的解释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教师虽然有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的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以教育和爱护学生为借口,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