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个关于流产假期和医疗保险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2:18:53
我爱人怀孕不到两个月检查出是宫外孕,采取了药物保守治疗并住院8天,随后医生在诊断书上开了休息一个月的证明。

1.请问一下休息这一个月是不是应该带薪的?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怀孕不足两个月的。流产应享受15天~30天的休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这里所说的照发是由谁支付?公司?保险公司?)

2.公司说这个工资应该有保险公司支付,但目前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我爱人住院期间使用了医疗保险,而工资问题属于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能同时生效?这种说法有根据吗/?

其实不是在乎那一点工资,只是觉得自己的权益就该争取,所以想咨询一下权威人士和有过相同经历的朋友,谢谢大家!

广东胡律师:

1、这一个月支付80%的工资,由单位发;

2、确实你爱人的工资不能由保险公司发,同一治疗不能享用两个保险的。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