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关于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20:18:24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有悖于“公平原则”,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既然合同无效,为什么还可以变更和撤销呢?

麻烦您解释清楚一点,不要贴上法律原文。我追加分。谢谢!
我已经明白了,无效合同是指在制定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这类合同从一开始就属于无效合同。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撤销,并非一开始就无效。

谢谢大家的热情!

怎么能不抠字眼,就算咱们不扣字眼,可是要考试的啊~

1、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并不是由你说了算,而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具有专业资质的专门机构说了才能算的,所以要请求变更或撤销。
2、如显失公平,可以通过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使其变得公平,不一定非要撤销,所以要请求是变更或者是撤销。
3、合同条款部分显失公平,不等于全部显失公平,可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撤销,不影响其它合同条款的效力,所以要请求是变更或者是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虽然有悖于公平原则,但是并非一定无效。
民法还有一个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虽然,在第三方看来显失公平的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异议,同时不损害第三方或者社会公益,完全没必要认定无效。
因此,法律把这个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自己,或者维持,或者撤销变更。

广东胡律师:

不要跟法律条款来“咬文嚼字”,合同里面有显失公平并非合同全部无效,这点是介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之间的,就譬如“黑”与“白”之间有大段灰一样。

你有些过于扣字眼了。当然法律是要精确的。但是公平不公平是相对来说的。可能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候没有意识到不公平,在履行过程中发现不公平才提出要求变更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