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里写不开发票,再向房东索要合理吗?这种合同是不是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2:31:58
我跟房东签得合同里面有选不开发票一项,但是因为现在双方关系很疆,我要求他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给我合理吗?这种合同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
另外,房东借房子给我没有办理过房屋出租的相关手续。我的房租是每月4400元,租了2年4个月了。如果我通过法律途径,他应该补交多少地税漏税?
补充,我本人在上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你索取发票是正确的,而合同载明不开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也即每月房东应缴纳的税费如下:
  个人所得税=4400*(1-20%)*10%=352元;
  营业税=4400*1.5%=66元;
  城建税=66*7%=4.62元
  教育费附加=66*3%=1.98元
  房产税=4400*4%=176元
  以上合计600.6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