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礼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54:47
结婚半年,因矛盾想和她离婚(她挣的钱全花在她妈那儿,再和我要生活费,从没花一分给我俩这个家),财礼结婚前给了她们家52000元(只是人民币,不包括送礼),那会说这52000是财礼42000+10000是她上学的钱让我们家出一部分。离婚这钱还能要回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符合第二、第三种情形的,应以离婚为目的
综上,如果双方当事人离婚,作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给付人,提出返还彩礼,如果客观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二或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生活困难”,应按照当事人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状况不能满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要求予以认定
补充部分的回答:
1、关于52000元,分为彩礼42000元和其上学的学费10000元。其上学的学费应当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鉴于双方已经结婚半年,这10000要求返还应无法律依据
2、关于这42000元的彩礼,根据问题描述推定双方当事人应已经共同生活,如果彩礼的给付人,不能证明己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那么要求返还彩礼,应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1、“离婚这钱还能要回吗?”:只有在你有证据证明因为给付她彩礼而使你生活陷入困境的,才有可能在离婚时通过协商或是起诉向她要回部分或全部彩礼。
  如果没有以上证据:很难要回。
  相关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但是:你们结婚后她所挣的钱,在你们之间没有关于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她私自赠与她父母,你如果有证据那是她的婚后收入、能证明钱有多少,可以在离婚时也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收回那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在离婚时平分。

  3、如果仅仅是因为她将婚后工资交给她父母、而没有其他矛盾,建议你不要轻言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