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诈骗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6:30:45
甲去汽车城准备购置本田轿车一辆价值17万,但是甲没有钱,汽车城老板又不认识甲所以没有把车赊销给他,后来甲找到朋友乙,乙认识汽车城老板,于是就由乙担保,甲从汽车城赊到本田轿车一辆,该车下户时下到了乙的名下,后来还钱的日期已过甲无力偿还车款,乙替甲代偿了车款,同时乙欲收回本田轿车,甲得知骗乙说他用该车办点事出一次门回来就把车还给乙,结果乙又用该车抵偿了别人的债务。
最后一句说错了,是甲用该车又抵偿了别人的欠款。

甲不构成的,他属于侵占他人保管物的行为,他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将车子“处分“给自己,只是借用给自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他的行为与现实中借人东西不还,赖债的行为并无不同。
顺便我多嘴说一句,车子属于动产,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假设登记簿上不是写的乙的名字的话,即使乙确实是所有人,甲的债权人也可凭借善意取得抵消债务的。当然本案中不行。

能用别人的车抵自己的债务,天方夜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