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问题,某家公司真可耻,用这种方式招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1:09:20
问题是:A是一家软件培训中心,B是一家软件外包公司

欧美很多企业将旗下的软件发包出来给大陆企业做,B就是接包这样的软件公司;

现在A对他们快培训完的学生(3个月培训)说,以培训中心的名义将你们外派到B去工作八个月,

(其实就是打短工,有薪水,但应该没有公积金,社会保险,类似带薪实习)

B公司为了cost down用这招,B公司违反劳动法吗?

A与学生是签订了推荐就业协议的,A这样做有问题吗? 以A的名义去帮B招短工,而不是推荐有保障的工作!

A与学员商议,学员如果同意,这样A有没问题?

现在的劳动法 可以用短工吗,可以签仅几个月的劳动合同吗?

请教法律专业人士 谢谢

你问的是一个很经典的劳动法案例 呵呵 。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就业协议。当然,一切问题的前提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合同的也有法律规定,这另当别论。2 试用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反复规定试用期,如果到B公司工作算做试用期的话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算做正式工作的话必须有劳工合同并且有五险一金(这是正规的)。 3 这和劳动者是否同意无关。违法就是违法。难道一个人说你杀了我吧,你就杀了他,你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么。4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除了月合同,实际还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短到4小时之内。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