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代理的问题,请给出答案和解释~!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5:16:37
甲委托乙到A市购买茶叶一批,乙到A市后即将代理权转托给好友丙,丙买到茶叶后交与乙,乙再交给甲并说明了由丙代买的情况,甲未说什么,但接受了茶叶。
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所谓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之行为全部或一部,以自己之名义,所选任本人之代理,其行为称为复任行为,亦称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次代理)。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既然他并未说什么而且已经接受了茶叶,完全可以认为他已经默认,没有异意。那么,从法理上讲,这个复代理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