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真题06卷三10异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2:12:49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交付后乙取得所有权,甲完成交货义务,丙侵犯乙物权,应赔偿损失,我认为选b,答案却为a

答案为AC
从丙的角度出发考虑这个问题会简单一些,他所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向对方是甲,那么由于他运输中所出现的事故造成的运输合同不能履行,他对甲负有赔偿责任。但是,乙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权力要求丙对其予以赔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不能扩大到第三人。丙与乙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故不选B。
而且,根据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的事实,可以知道,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中所指的“代办”,并不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而是约定由甲负责运输。则可以得出双方事实上已经约定了,交货地点是乙的营业地或住所。所以,《合同法》141条的规定并不适用。而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应当认为属于甲所有,故选C。甲存在违约,向乙承担赔偿责任,故选A。
事实上,本案的法律关系如下:甲因买卖合同而与乙形成买卖关系,应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包括完成运输;甲因运输合同而与丙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丙负有按照合同将货物交给乙的义务;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也没有物权上的关系,二者在各自合同中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无法律上的关系。本案中,应当是乙向甲要求违约赔偿,甲向丙要求违约赔偿,依据即为各自合同。
简单来说,本题的核心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冤有头,债有主”。这也是债的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原理,丁不对甲承担赔偿责任,而由雇佣他的丙承担。故不选D。另外,本题也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思想,不让人承担合同以外的责任,雇员造成的损害由其雇主承担使其免于承担巨大的无法承担的责任。
附加问题:
1、货物所有权原则上自货物交付买方时转移。双方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23条,《合同法》133条)
2、当双方对交货地点有约定时,货物的所有权应当自货物交付买方时转移。(《物权法》23条、《合同法》60条、133条)
3、当双方对交过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又涉及运输的,风险自货物交与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合同法》141条、145条,但法律并未明确说明,此时的所有权归属。盖因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后,规定由谁承担风险比货物规谁所有更为重要,为了商业便利,以风险的转移来代替所有权归属的规定。)
4、在途货物为标的物时,风险自买卖双方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方。(《合同法》144条。所谓在途标的物是指双方合同成立之时,就已经在运输途中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