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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30:57
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有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是,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害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着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问:本案中日本A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日本公司对于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日本公司对于其所出售的机床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在中国批准注册的专利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另一项仅在意大利注册批准的专利的侵犯,日本公司则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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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日本A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适用的是CISG(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据CISG的规定,卖方对其提供的货物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应当担保其所提供的货物不会受到任何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但是,该权利担保的范围限于合同双方所在国和约定的货物销售地。换言之,在本案中,日本公司担保的是该货物在日本、中国和土耳其不会遭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而事实上,提出权利主张的是意大利公司,侵犯的也是依据意大利法律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而且,日本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该货物将被转口意大利。所以,日本公司对货物在意大利不承担权利担保义务。故,不存在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