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几条规定,我看不懂,请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7:29:36
有这样几条我找不到现实生活的例子。不能理解。
1.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请举例说明,谢谢!

你好

1. 如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培训费是5万元,约定服务期是5年,那么劳动者服务两年后,毁约的,那么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剩余服务期(即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是3年,那么(剩余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应当是5万/5年*3年=3万,即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多于3万。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是5年,约定每年给劳动者报酬总计是10万元,后来劳动者要求涨工资涨到15万,用人单位进行评估,认为涨到12万是合理的。后来,就给劳动者涨到12万。

呵呵 本来想帮你的 看来大鸵鸟讲的很明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