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0:37:27

可以参看: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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