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6:1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第84和108条,关于善意取得。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关善意取得的法条是什么?

这两条和善意取得没有关系。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两条好像和善意取得没有什么关系。你要问善意取得的什么问题。

8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108.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