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不是等于无限时加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5:25:14
我的朋友是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电话营销室的,她说那边签的合同是不定时工作制的,正常上班是早上八点五十到下午五点半,每天主任都不让她们正常下班,还说完不成指标就一直留下工作,周六周日都要去,但没有任何加班费,也不许员工吃完饭再工作,我感觉好没有人性哦,难道不定时工作制就意味着无限时加班?一点个人时间都没有了吗?劳动法里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比如不定时工作制有没有总的工作时长?否则不等于卖身给招行了!

哈~~~合同在手上吗?告用人单位去!!!绝对胜诉!!!
合同法的明文规定的合约方式有三种:固定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很显然,用工单位误解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定义,还搞个什么不定时工作制。不让吃饭?不准下班?不给加班费?笑话。劳动法连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有规定,超出就算加班,赶紧要去。再重申一次,没有不定时工作制这一说法。他们的做法有点象“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不过现在是每天的指标,而不是一段时期的指标,建议:1、在讨回应得报酬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注意在签订合同时对工作性质的定义;3、千万不要签订定义不明确的合同;4、注意收集好上下班的时间记录(取证必备),因为上诉的话可能会遇到用工单位推卸责任的情况:说不知道有这回事。那就用手上的证据讨回加班费。呵呵~~~阴啊。。。
另解释一下:1、无固定期限合同——指的不是每天的工作不定时,而是合同的执行期限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束期限,只要是在劳资双方都无异议的前提下,即可结束工作合同。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是指在一段时间内要完成的指标,很少会细化到每天的。这类合同,工作者必须要有过类似的工作经验,否则会掉坑里的。
希望能帮助到你的朋友。

是允许有不定时工作制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但招行的做法分明就是违法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不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比如清洁工之类的,什么时候让他们过来就累计时间的那种,原则是每周累计不超过40小时.他们的上班时间本来就是正常的上班时间,超过8小时外的工作时间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平时加班150%,星期六,日200%,法定假期300%

很显然 你朋友公司 做法违法 建议跟当地劳动管理部门联系

可以告招行。。。没有这样的工作制度,这样下去会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