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司法考试关于刑法的两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4:12:03
请问:
1.甲乙在楼顶施工,收工时有许多垃圾,不想一一搬下去,两天便抬起扔。第一次扔没事,第二次将路过的工友丙砸死…… 甲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吗?
2.甲偶尔发现乙停在门前的小车,以为是自己前天丢失的,所以乙刚要开车门走,甲就将乙打晕在地,致其轻伤,将车开回,到家后发现该车不是自己的,但是不归还,而是变相卖掉。甲的行为属于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为什么?
老师认为1.属于过于自信:2.是盗窃罪。我没理解

关于第一题,我认为是他们两是过于自信,有没有预见应该从客观上来判断,即以一个普通人的观念来看待,把垃圾丢下会造成伤亡是一个正常人都能预见到的,甲乙两人也应该是预见到了而相信不会那么巧会砸到人。所以是过于自信
关于第二题,成立侵占。没有抢劫的故意,不成立抢劫,也没有盗窃的故意,不成立盗窃。楼上见解精准!~~

1、我个人认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两人扔的时候是“抬起就扔”,并没有观察楼下是否有人经过,即他们如果预见到如果楼下有人经过则扔下去可能砸死砸伤人,就会观察,他们连观察都没有,则体现出他们并没有预见到。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到了而轻信可以避免,如果两人观察了楼下,可以看出他们有所预见,观察了没人认为不会砸到人,然后扔,而刚好又有人走过来被砸,则可以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属于侵占罪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案应该不可能是盗窃,因为不具有秘密性,如果甲是随意猜想,没有理由,也只有可能是抢劫罪。
而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甲发现可能是自己的车辆由乙持有,将乙打晕,开走车原本是出于一种错误的认识,并不存在非法占有小车的主观意图,而是想取回原属于自己的车,缺乏主观方面的要件,不构成犯罪,故只构成一般侵权,只要将小车归还、并赔偿损失即可。

在甲取得小车并发现不是自己的之后,对小车就有了返还的义务,并且在返还前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是此时甲并没有返还二是卖掉,则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构成侵占罪。

以上回答为个人观点,供参考。

1、系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2、首先要看甲认为是自己的车的理由是否充分,不能大街上随便走一辆与其一模一样的车,他都以是自己被盗的车为借口,而实施违法行为,所以,如果理由不充分,则可能会以抢劫罪定性。